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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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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后,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3、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简历、照片; 5、工作人员聘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人员的身份证明、登记表; 6、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7、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资金)信用证明书(非营利性外国经济组织可免交); 8、常驻代表机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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