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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批发和零售业 七、金融业 八、房地产业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二、教育
十三、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九、教育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一、其他行业 十二、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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