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条件:
(1)权限内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合资、合作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改造。
(2)上述企业,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备件。
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单位的请示。 要求:写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自有资金总额、资金性质、拟进口商品的用途、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总金额、不能在国内采购的原因;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要求:列明进口商品的品名、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以"万美元"为单位。如有技术进口,应同时提交经外经贸委批准的技术进口合同及批准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限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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