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项目引资网首页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具体免税范围: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施行)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其他等。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9月1日执行)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用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限额以上项目的免税确认书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 ,限额以下项目审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免税确认书申报条件:
  (1)权限内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合资、合作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权限内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
  (2)上述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国外贷款项目办理免税申请表
 (2)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免税申请表
 (3)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报材料
  

附件:<1>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2>更新设备免税清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处主办 ©©© 
©©© 新疆经济信息中心承办 ©©©
电话: 86-991-2824917,2838803
Email:xjdcp@xj.gov.cn